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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和管道,应进行隔热基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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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和管道,应进行隔热基本规定
2015-04-07    来源:    作者:正航  阅读:
设备和管道,应进行隔热基本规定
 下列设备和管道,应进行隔热
1 工艺生产过程要求隔热的设备和管道(含管件、阀门等);
2 为减少设备和管道的热量或冷量损失;
3 为防止外壁结露;
4 为防止高温设备和管道散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;
4.1.2 下列设备和管道,不应隔热
1 工艺过程要求必须裸露的设备和管道;
2 要求散热的设备和管道;
3 对于直接通向大气的排凝、放空管道。
4.1.3 需要经常维护而以无法采取其他防烫措施的不保温设备和管道,当表面温度超过60℃时,应在下范围内设置防烫伤隔热层:
1 高于地面或工作平台2.1m以内者;
2 离开操作平台0.75m以内者。
4.1.4 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(以下简称储罐)具有下列要求之一者,应进行隔热:
1 介质储存温度等于或大于50℃;
2 介质储存温度小于50℃,储罐隔热后有利于满足生产工艺要求,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时;
3 储存于浮顶罐、内浮顶罐的液体因降温在罐内壁产生凝结物而影响浮盘正常运行时; 
4 储罐罐壁外侧设有加热盘管时。
4.1.5 储罐的隔热设计应与储存液体的加热方案统一考虑,并同时进行设计。
4.1.6 储罐的隔热设计应按罐壁、罐顶分别进行,并符合下列要求:
1 罐壁隔热厚度应按液体储存温度计算;
2 罐顶隔热厚度应按液面以上气体空间的平均温度计算;
3 液体储存温度等于或高于120℃时,应对储罐罐顶、罐壁全部隔热。液体储存温度低于95℃时,就仅对储罐罐壁隔热。
4.1.7 储罐罐壁的隔热层高度,应高于储存液体的设计最高液位50mm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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